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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5-30

关于严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申报纪律的通知

榆纪发2015[3]号 关于严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申报纪律的通知   各县区委、纪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各纪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弛而不息纠正“四风”,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陕办发[2014]26号)和《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榆办字[2014]109号),现就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申报对象。 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事宜,均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进行申报。 二、严格申报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庆事宜,在操办7个工作日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单位纪检组(纪委)书面申报。单位其他申报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操办7个工作日前,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纪委)书面申报,经批准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后方可办理。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人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经单位纪检组(纪委)签注意见后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及管辖范围申报对象的管理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运用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四、坚决查处问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从执纪,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要进行诫勉谈话;严格“一案双查”,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又要严查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并在全市公开通报曝光,确保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落实到位。   附: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2、《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报告表》(事后)   中共榆林市纪委   2015年4月29日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分管范围   联系电话   事由   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子/女姓名   单位及职务   其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宴请时间   宴请地点   宴请人数   宴请范围   遵守纪律规定   (一)不准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不准收受非亲戚关系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 (六)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纪检监察机构 意见 (盖章):年月日 主要负责人意见 (盖章):年月日 申报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分管范围   联系电话   事由   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子/女姓名   单位及职务   其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宴请时间   宴请地点   宴请人数   宴请范围   遵守纪律规定   (一)不准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不准收受非亲戚关系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 (六)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本单位纪检 监察机构意见 (盖章):年月日 上级纪检 监察机构意见 (盖章):年月日 申报人(签名):   年月日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报告表(事后)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分管范围   联系电话   事由   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情况 (盖章):年月日 报告人(签名):   年月日

2016

05-30

关于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包括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婚嫁事宜申报人应在举办的7个工作日前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申报。申报人为市管干部的,应同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申报。申报人为省管干部的,在按规定向市委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申报的同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备案。丧葬事宜可以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及时申报。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第五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实行事后报告制度。由申报人在婚丧事宜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办理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书面报告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要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礼金一般不得超过300元。   第七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订婚、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子女升学等喜庆事宜,一律不得宴请非亲戚关系人员。   第八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借机敛财;   (二)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不准使用管理或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   (四)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或事后酬客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   (七)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八)不准向管理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微)信、打招呼。   第九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报、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既不报告、又违反规定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榆林市纪委、榆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